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地税发〔2008〕48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局、郑东新区局、直属局、涉外局、机场局、发票管理局:
为了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做以下规定,请你们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按照
《办法》的规定进行界定,严格掌握查帐征收的鉴定标准,凡不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都要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查帐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帐制混乱,稽查部门除对其按照《征管法》规定处理外,还应当告知其主管地税机关对其所得税征收方式变更为核定征收。
三、基层税务所要深入企业展开调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拿出初审意见;各单位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坚持集体审议和主管局长负责制的原则,逐户鉴定;市局将组织力量对各局的鉴定结果进行抽查。
四、对于
《办法》第
四条规定的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其应纳税额应结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从严核定。各单位鉴定工作结束后,应将被鉴定为定额征收方式的企业名单报市局所得税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