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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假借抗震救灾名义开展促销活动的通知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假借抗震救灾名义开展促销活动的通知
(大工商[2008]78号)


各分局、市(县)局,市局机关各部门:

  四川及周边地区发生地震灾害以后,少数零售商利用广大市民关心灾区重建、踊跃捐款捐物的时机,假借“抗震救灾”等名义,搞虚假宣传,违法违规开展商品促销活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禁假借抗震救灾名义开展促销活动的紧急通知》等规定,积极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严格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切实维护好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一、严厉查处商业欺诈行为。对于假借“抗震救灾”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虚假表示、虚假打折、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欺骗性有奖销售等商业欺诈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要加大对违法违规促销行为的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和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表达爱心。

  二、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加强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对于假借“抗震救灾”名义,销售不合格商品的,尤其是销售不合格食品、农产品、建筑材料、成品油、农资的,可按照自由裁量上限处罚。

  三、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查处利用“抗震救灾”名义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借以推销药品、医疗器械、消毒用品、防疫用品、食品以及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等商品和服务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传销活动。要在六月至八月期间组织开展一次声势浩大的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力量查办传销大要案件,对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灾区群众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拉人头”传销组织要加大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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