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8〕1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党办发〔2008〕12号),保证集资建房清理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杨刚(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副组长:
符强(自治区党委常委、纪检委书记)
努尔兰·阿不都满金(自治区党委常委)
成员:
巩新(自治区纪检委常务副书记)
雷以亮(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建新(自治区建设厅厅长)
韩新城(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艾尔肯·依不拉音(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杨伊波(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王彦楼(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王占武(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