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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训练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训练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涉发[1995]124号)


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劳动人事)局: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规范和推动就业训练工作,加强就业训练收费的管理,根据《宪法》和《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就业训练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就业训练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

  附件:
 山东省就业训练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等有关规定,为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强就业训练的收费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就业训练的单位,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劳动部门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规定,认真实施"先培训、后就业"制度。

  第四条 就业训练是指对下列人员组织开展的提高职业技术和就业能力的培训;
  ㈠为城乡初次求职的劳动者提供就业前训练;
  ㈡为失业职工和需要转换职业的企业富余职工提供转业训练;
  ㈢为向非农产业转移及在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转业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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