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是否擅自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改变征收对象;
5.是否超过规定期限继续征收已经取消的政府性基金;
6.是否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减免政府性基金;
7.同级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稽查的涉及政府性基金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稽查内容,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1.国家收费标准是否经国务院或国务院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2.地方收费标准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经省政府或者省政府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3、市及市以下各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是否经上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授权。
4.专门面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经省政府批准,并征得国务院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同意;
5.是否存在继续执行国家已经明令降低的收费标准问题;
6.是否存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降低收费标准的问题;
7.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为需要稽查的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其他事项。
(二)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
1.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国务院或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2.是否存在不执行国家已明令降低的征收标准问题;
3.是否存在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或降低征收标准的问题;
4.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为需要稽查的涉及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集中下级单位或所属单位资金的稽查内容,包括:
(一)集中下级单位资金
1.是否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依据;
2.是否经同级政府或财政主管部门同意;
3.是否按规定的比例或标准集中下级单位资金,有无超标准集中或擅自减免行为;
4.下级单位有无截留上级资金的行为;
5.同级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稽查的其他事项。
(二)集中所属单位资金
1.是否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依据;
2.是否经同级政府或财政主管部门同意;
3.是否有未经合法程序批准,擅自集中资金或向所属单位征收管理费的行为;
4同级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稽查的事项。
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的稽查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