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4年03月31日 鲁财综[2004]25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根据
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02]3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鲁政发[1996]115号),省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稽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稽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制止各种乱收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02]3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鲁政发[1996]11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标准、票据以及收支管理等进行稽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稽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办法,组织实施对省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稽查工作,指导并检查下一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稽查工作。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稽查办法,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稽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稽查工作,严禁违反规定重复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