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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章 其他票据

  第二十七条 各种捐赠、捐献、大中小学征订教材、单位内部代收和往来等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据(简称《往来结算统一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设计式样,统一监印章(见附件六),市地财政部门钱制、发放,并视同收费票据管理。省级单位和中央驻济单位使用的往来结算统一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刷、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类学会、协会等等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具体购领程序和管理办法按收费票据的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所有收费单位和票据印刷企业都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收费票据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财政部门对检举揭发者应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三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刷和使用收费票据的;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的;
  (三)伪造、制贩假收费票据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的;
  (五)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收费票据的;
  (六)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的;
  (七)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
  (八)不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九)管理不善,丢失毁损收费票据的;
  (十)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有违法所得的,由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依法予没收,并可处以警告或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收费票据管理的行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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