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实行“票款分离”办法所使用的《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由省财政厅统一设计格式,套印省财政厅统一规格和编号的“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政府性基金缴款通知书监制章”后(印模附后,见附件五),委托市地按收费票据的要求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四章 收费票据的购领和核销
第十六条 收费票据实行财政部门逐级发放。各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级或所属地区的收费票据发放和核销等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票款分离”办法的收费项目所使用的计算机通用收费票据,由收费代收银行向同级财政部门统一领取,并负责发放到各级代收网点使用;收费单位使用的《缴款通知书》,或经财政部门批准暂不执行“票款分离”办法的收费,所使用票据由执收单位财务部门到同级财政部门统一领购和管理。
第十八条 省、市、地、县财政部门根据用量售(发)给收费单位或代收单位使用,并按照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收取工本费。实行“票款分离”由收费代收银行使用的收费票据,财政部门不再向收费单位的执收银行收取工本费,其成本费用从财政专户列支。
第十九条 收费票据的购领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准购证》和分次限领制度
收费单位首次购领收费票据,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的法律、法规复印件,国务院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
申请收费票据的单位,应属于财务独立核算单位,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申请收费票据的收费代收银行已承办代收费业务。经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机构审查符合规定后,发给《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准购证》(以下简称《票据准购证》)。收费单位或收费代收银行凭证购领收费票据。对于同一城市具有不同级次收费的,由该城市最高级次的收费代收银行向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领取。
收费单位或收费代收银行再次领购收费票据或《缴款通知书》,应出示《票据准购证》,并提交前次使用票据的情况,包括票据存根、填写完整的封面等,经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审核,并确定其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生疏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已按规定上缴同级金库或财政专户后,加盖“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验讫”章,予以审验,方可继续购领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