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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单位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征收政府性基金(包括征收乡镇自筹、统筹费),一律按本规定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加盖收费单位或委托收费单位的印章。凡不按本规定使用票据的,被收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三章 收费票据的印制

  第十条 收费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和发放,和缓财政部门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 通用票据的式样、规格、联次、内容(见附件二),由省财政厅制定;专用票据的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由省财政厅根据有关部门的工作需要制定。需使用专用票据的部门或单位,要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印制申请表》(见附件三),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二条 收费票据必须由省财政厅指定的印制企业印制,并在收费票据上方居中套印“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统一票据专用章”(以下简称“收费票据专用章”,印模附后)。收费票据专用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省财政厅确定。未经省财政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收费票据。禁止在本行政区域以外及境外印制收费票据。

  收费票据及收费票据专用章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三条 收费票据印制企业,由省财政厅对其资格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收费票据准印资格证书并签定承印合同。收费票据印制企业应当按照省财政厅开出的《山东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印制通知书》(见附件四)及其规定的式样、规格、数量印制收费票据,保证收费票据的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

  第十四条 收费票据印制企业应当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建立收费票据印制、运输和保管制度及时送达市地财政部门,并保证收费票据在印制、运输及保管等各个环节的安全收费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对收费票据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省财政厅定期对收费飘扬印制企业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收费票据印制企业,可取消其印制收费票据的资格,并收回发级的准印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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