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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政府性基金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在山东省境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收费票据管理的主管机关。省财政厅负责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稽查及监督管理工作市地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票据的使用管理和稽查监督工作。未经省财政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发放、出售、销毁和承印收费票据。

第二章 收费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五条 收费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政府性基金票据,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

  第六条 通用票据是指满足一般收费特点,具有通用性的票据,适用于普通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包括收费代收银行使用的统一票据和收费单位执收使用的票据两种。专用票据是指为适应特殊需要,具有特定式样的专用性票据,适用于特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分为定额专用票据和非定额专用票据两种。

  凡使用计算机、专用收款机开据收费票据的,除按专用票据报批外,必须使用经省财政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定的具有加密性、防伪性、实用性和微机联网管理功能的计算机软件和专用设备。

  第七条 实行“票款分离”办法后,收费代收银行使用的统一票据为两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收据联。收费单位执收使用的票据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收据联;第三联为记账联。如有特殊需要,省财政部门可适当增减联次。

  第八条 通用票据和各种专用飘扬必须严格按各自用途使用,不得互相混用,也不得转让、转借或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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