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6日)废止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综字[1999]第61号)


各市、地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规范收费、基金票据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款分离”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9]91号)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市、地停止印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将现有票据进行清理登记。

  二、各市、地原从省财政厅领取的“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专用章”停止使用,退回省财政厅综合与改革处。

  三、鉴于原版收费票据库存量较大并有部分已发至单位,原版收费票据可以使用至1999年12月31日。自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启用新版收费票据。各级已印制和发放的收费票据,由财政部门清点并监督销毁。

  附件一: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
  附件二: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通用票据(略)
  附件三: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印制申请表(略)
  附件四:山东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印制通知书(略)
  附件五: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通知书监制章(略)
  附件六:山东省往来结算统一收据(略)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

  附件一:
  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下同)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制止各种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票款分离”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