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两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3〕77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研究制定的《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遵循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妥善处理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在基本保持现有工资关系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深化工资制度改革奠定基础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又要注意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财政厅 2003年11月25日)
一、调整工资标准的办法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机关公务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下同)各职务层次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00元至850元分别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在调整机关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机关工人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三至七)。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它有关政策
(一)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由原每人每月355元调整为3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