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切实加强领导。
为保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切实成效,由自治区质监局牵头,联合区计委、工商局、监察厅、公安厅、经贸委、建设厅、环保局、电力局成立自治区建材专项整治协调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区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质监局。各地(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协调领导机构,按照行业管理和部门职责管理的原则开展整治工作。
(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
1.质监部门统一协调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并依法查处建材质量等违法行为。
2.经贸委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材生产企业和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协调推进建材市场法制建设及建立建材市场准入制度等工作。
3.公安部门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建材刑事案件和拒绝、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活动。
4.监察部门对有关部门以及部门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尤其是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5.建设部门会同计委、工商、质监等部门查处建筑工地和装饰装修工程中,违法违规采购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等行为。
6.工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建材商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查处市场经销假冒伪劣建材违法行为、广告违法行为、无照经营及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生产经销企业吊销营业执照。
7.环保部门查处违反环保法规,无证排污和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
六、工作要求
在整治过程中,各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整治工作,要坚持边整治边规范边完善的原则,引导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质量、计量、标准监测体系,要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加强协作和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提高工作的整体效能,营建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氛围。
七、经费保障
自治区和各地(市)财政要为开展建材市场整治工作提供所需的执法打假、监督抽查等经费保障,确保建材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八、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各地(市)质监局要在本地(市)行署(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好本地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市)分别在2004年1月20日前、3月29日前、6月20日前、8月30日前将建材专项整治的情况报自治区质监局,2004年9月底前将整治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