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4〕95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西藏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及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按照国家有关助学贷款的规定,由经办银行开办,国家财政贴息,适用于西藏自治区所属普通高等院校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第二学位的学生(以下统称借款人),用于支付其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由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会同我区商业银行协商确定。
各经办银行要按照协议提供贷款服务并及时足额地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要简化助学贷款程序,制定统一的贷款合同文本,规范办理贷款的周期;及时向普通高校提供借款人还款情况。
第四条 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由自治区财政厅和普通高校按当年贷款发生额10%的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和高校各负担50%,给予经办银行适当的风险补偿。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公安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西藏银监局等联合成立西藏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教育厅,人员组成另行安排。其职责为:
(一)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的指导下,监督、指导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
(二)负责协调财政、银行、高校等之间有关国家助学贷款事项;及时向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告有关信息。
(三)确定我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接受、审核所属高校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批准各高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