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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时间为9月中旬。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安排部署全区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工作,明确责任、任务和要求。各地(市)行署(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具体工作计划。
  第二阶段为集中整治和督查指导阶段,时间自9月下旬到12月中旬。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各地(市)行署(政府)、自治区药监局分别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排查活动,摸清底数,集中开展两次上下联动的食品药品打假治劣专项整治活动,全面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和取消不符合生产经营要求的企业资格,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自治区人民政府责成自治区药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组织对各地(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重点检查人民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地区。检查组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各地(市)行署(政府)要对本地区整治工作抓紧部署,组织力量加强督查,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自治区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时间为2004年3月下旬。各地(市)行署(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工作情况进行认真自我检查验收,并及时报自治区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总结中,对在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中表现突出的地区和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对领导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进展缓慢、问题较多的地区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为加强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自治区纠风办、整规办、法制办、计委、财政厅、公安厅、农牧厅、经贸委、教育厅、工商局、卫生厅、质监局、环保局、检验检疫局、海关、药监局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药监局,分别从卫生厅、农牧厅、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等单位确定或抽调1人为办公室联络人员和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自治区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负责收集、综合、反馈整治工作动态及评比、总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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