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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七)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基层用药监管,推进农牧区药品监督供应网络建设。
  1.对药品批发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查处一批买卖、出租、出借或变相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吸纳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2.在全区开展二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对违规销售和使用二类精神药品的予以查处。
  3.积极推进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争取年底前地(市)以上20%药品零售企业达到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零售药店销售二类精神药品、粉针剂、大小容量注射剂和其它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品种必须做到凭处方销售。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零售药店,其专业技术人员没有履行职责或者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要取消药品分类管理药店的资格;没有被确定为药品分类管理的药店,不得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4.加快GMP、GSP认证步伐。加强GMP、GSP培训,提高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人员素质;积极指导企业实施GMP、GSP认证工作,共同研究技术疑难问题;各地(市)行署(政府)应高度重视认证工作,并在政策、人力、资金等各方面支持企业加快认证步伐。年底前完成药品生产企业GMP、经营企业GSP认证计划,落实部分企业认证初审和申报工作。
  5.积极探索建立药品特邀监管员、协管员队伍,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纠风办、新闻单位和监管对象等代表为特邀监管员,卫生人员、药监对象等为基层的药品协管员或联络员,加强农牧区用药监管。
  6.加强农村药品监督供应网络建设工作。
  (八)严格药品初审、医疗器械审批和管理,从源头上确保上市药品、医疗器械质量。
  1.严格药品初审、医疗器械审批管理,强化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评价。
  2.加强上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提高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的上报率和报告质量。加强药品广告审查工作,加大对虚假药品广告的查处力度。
  (九)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教育工作要贯穿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始终,要结合阶段性任务搞好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做好宣传工作,侧重宣传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发动群众,发挥社会监督作用(9月中旬)。二是各地(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编印各种宣传资料,分期分批向社会发放。在有关媒体开辟专项整治专栏。主要内容是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增强人民群众食品药品消费的维权意识和责任意识(9月中旬至11月)。三是印发公告。四是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消费者,对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违法行为和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行为进行举报。五是正面宣传近年来食品药品市场整顿的成效,有重点地宣传一些名牌企业,增强人民群众消费的信心(9月中旬至12月)。六是总结性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对专项整治进行综合性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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