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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为了保护好高原湿地生态环境和依赖于湿地生存的重要珍稀野生动植物,各级政府和林业行政部门在湿地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人们对湿地的生态价值认识不足,在一些地方开垦、侵占湿地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几年来,有的地方出现了把湿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现象,致使自然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对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制止。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拥有独特的生态功能,发挥着巨大的效益。湿地在抵御洪水、蓄洪防旱、降解污染、净化水质、涵养水源、调节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等方面有着其他生态系统不可代替的作用和生态功能。西藏高原的湿地,对维护我国乃至亚洲地区的生态平衡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湿地生态系统在国家生态安全体系和我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重大作用,要把加强湿地保护,恢复湿地功能,作为改善生态状况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件大事,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
  三、切实抓好我区湿地保护管理的几项重要工作
  (一)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要把湿地保护工作列入当地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从法规制度、宣传教育、管理措施、资金投入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团结协作,全力配合林业部门做好我区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把湿地保护作为改善我区生态环境的重大任务来抓。保护好西藏的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状况,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生态保护、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绝不能以破坏湿地资源、牺牲生态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局部的经济利益。
  (三)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区湿地保护意识,把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作为基础性工作来抓。必须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对现有自然湿地资源实行普遍保护,坚决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凡是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一律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自然湿地保护的监管,立即组织力量对属地内的湿地开展一次大检查,对非法开垦、占用或改变湿地用途的,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坚决打击违法占用、开垦、填埋以及污染自然湿地的违法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基础工作,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四)采取多种形式,对自然湿地实施保护。各级政府要从抢救性保护的要求出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程序,在适宜地区,建立不同级别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特别是对一些生态地位重要或易遭受破坏的自然湿地,要及时划定保护区域,实行严格有效的保护。同时,对不具备划建自然保护区条件的,要因地制宜,采取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或划定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多种形式加强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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