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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在各主要进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以及引进、调运动植物频繁的地区和集散地,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醒出入境人员自觉接受检疫工作者的查询和查验。
  三、以防为主,相互配合,建立健全有效的防疫和预警快速反应机制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实防疫检疫力量,周密部署防疫检疫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环保、海关、边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切实建立起进出境检疫与国内防疫相结合;加强国外疫情分析与完善检疫手段、防治方法并重;疫情信息资源共享的有效防疫和预警机制。
  通过有效防疫和预警快速反应机制的建立和运转,及早发现并迅速根除已传入的外来有害生物。
  (一)建立和完善动植物疫情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重大外来有害生物的侵入应立即启动,尽快控制和扑灭外来有害生物疫情。必要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可封锁相关口岸,严防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
  (二)根据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及截获情况,及时发布预警通报并采取严格检疫处理、限制进境、禁止进境等检疫措施。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重视对周边国家和地区有害生物发生、流行情况的跟踪、收集、分析和对有害生物的监测、调查。加强同周边国家相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逐步与之建立起国家或地区间的信息通报机制。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农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动植物疫情信息工作,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实现疫情信息资源共享。
  四、加强口岸检疫监管和边境防疫工作
  (一)加强口岸检疫是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扩散的重要措施之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严格进境动植物审批程序。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应检物的检疫。对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并依照国际通行做法通报输出国家和地区,必要时可采取限制进口等措施。
  加大对进境旅客携带和邮寄应检物的检疫力度。适当增加硬件设备的投入,切实提高检出能力。对违规携带、邮寄禁止入境的应检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海关、交通、民航、邮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
  (二)强化进境动植物的后续监管。在加强进境检疫的同时,强化对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在区内运输、生产、加工存放、使用和销售过程中的防疫检疫监督管理。进境动物、植物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要依法到指定的隔离场所进行严格的隔离检疫或试种,经隔离检疫或试种合格的,才能放行或分散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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