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在实施疫区封锁期间,疫区所在地停止举行有大量人群集中的各种活动。
8. 在人口稠密的地(市)和交通主干线县城发现鼠疫病人,同时发生多起鼠疫感染,或因诊断延误等原因造成鼠疫广泛蔓延时,应实施较大范围的疫区封锁。
9. 当最后一例鼠疫病人得到隔离治疗,治愈9天后,再无新的鼠疫病例发生,由原宣布实施疫区封锁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疫区封锁。
(九)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1. 在实施疫区封锁的同时开始交通检疫,交通检疫的主要内容为在发自疫区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巡诊,发现可疑病人实施医学留验。同时,对疫区过往车辆进行预防性消毒。公路交通检疫由卫生防疫、交通、公安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航空检疫由卫生检疫、武警组织实施,民航部门协助。
2. 在解除疫区封锁的同时,宣布停止交通检疫。
第六部分 保障与监督
一、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鼠疫监测、预防和控制等所需工作经费列同级财政预算。
二、技术保障
(一)自治区鼠疫预防控制专业机构
自治区鼠疫预防控制专业机构是全区鼠疫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培训和咨询中心,具有齐全的鼠疫流行病学、细菌诊断学、血清诊断学、动物昆虫学、临床学及其他相关辅助学科设置和完善的科研、检测技术装备,为全区鼠疫预防控制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地(市)鼠疫预防控制专业机构
具有齐全的鼠疫流行病学、细菌诊断学、血清诊断学、动物昆虫学、临床学及其他相关辅助学科设置,具有疫情监测、疫区处理必需的各类装备,承担鼠疫疫情的监测、诊断、核查及应急工作。
(三)县(市、区)鼠疫预防控制专业机构
具有必须的鼠疫流行病学、血清诊断学等学科设置,具有疫情调查、监测、疫区处理必须的各类装备,能在上级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完成鼠疫疫情的初步诊断和疫区处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
鼠疫疫情发生后,自治区、地(市)、县(区、市)各级人民政府鼠疫防治领导小组对辖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鼠疫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督查组深入疫区,督促、检查工作,保证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对在疫情监测、报告和处理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四、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