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育改革与发展。1.“两基”工作落实情况,即“两基”攻坚实施情况和“两基”成果巩固提高情况。2.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情况。3.学前教育情况。4.“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相结合情况。5.教育改革情况。
(三)经费投入与管理。1.县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情况。2.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调整县级财政支出结构,教育经费单独列项,纳入预算,优先安排情况。3.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情况。4.教师工资发放情况。5.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四)办学条件。1.学校布点情况。2.校舍建设情况。3.学校设施设备情况。4.校园周边环境状况。
(五)队伍建设。1.教育行政队伍建设情况。2.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六)教育管理。1.依法治教,依法行政情况。2.学校管理情况。3.教育督导检查情况。4.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情况。
四、督导评估的工作原则、程序和组织实施
督导评估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坚持鉴定性评估和发展性评估相结合,坚持经常性专项检查和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原则,重在落实责任,推动工作。
督导评估的程序是:
(一)县级自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任期内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督导评估指标,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自我督导评估。同时,针对本县(市、区)教育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督导评估。自我评估结果分别报自治区、地(市)两级人民政府及其督导部门。
(二)地(市)级复查。地(市)行署和人民政府及其督导部门每年汇总分析各县(市、区)自评结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组织力量,按照自治区制订的督导评估指标,至少每隔一年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督导部门并在当地予以公报。
(三)自治区督导评估。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督导部门根据县级自评和地(市)级复查结果,视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督查。在重点督查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分期分批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综合性督导评估,系统总结其工作状况、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性意见和综合性评价。在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自治区人民政府至少对其教育工作开展一次综合性督导评估工作。
(四)结果反馈。地(市)级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督导评估结果应及时向被督导的县级人民政府反馈,同时抄报其上级有关部门,列入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建立督导评估报告定期公报制度,及时公布督导检查结果,接受群众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督导评估报告应抄送国家教育督导团。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结合我区教育发展和改革实际,突出重点,制订评估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并开展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年度重点督查和任期内综合性评估。地区(市)行署和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每年具体组织对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