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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4〕57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
(2004年4月28日 自治区教育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国办发〔2004〕8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提出意见如下。
  一、督导评估的目的
  我国实行“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担负着统筹管理县域内各类教育的重要责任,县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国整个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目的是,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强化教育督政职能,促使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地位,依法治教,依法行政,认真履行教育工作责任,推动县级人民政府积极实施“两基”攻坚,巩固提高“两基”成果,促进县域内各类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督导评估的范围和对象
  督导评估的范围为全区所有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包括县级市、区,以下同)。对象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三、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职责。1.巩固、完善和落实“以县为主”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全面落实统筹管理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管理以及县域内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责任情况。2.制定落实教育发展规划与目标情况。3.在研究和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是否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领域情况。4.建立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教育目标责任制情况。5.制定促进县域内各类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及落实情况。6.主要领导经常深入学校,为教育办实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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