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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复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复查评估合格的基本要求是确保普及程度、师资水平、办学条件、教育经费和教学质量不能低于通过“两基”评估验收时的水平,尤其是要确保“两基”评估验收指标体系中的硬性指标不能降低,并且在巩固原有水平的基础上不断有所提高。
  三、复查评估的程序
  复查工作坚持县级政府自查、地(市)复查和自治区抽查相结合。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的要求,按照《西藏自治区“两基”攻坚评估验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步骤和办法,对所有2003年以后已通过“两基”评估验收的县(市、区)至少要连续三年进行年度复查评估。
  (一)县级自查。县级自查必须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的复查内容连续三年进行年度自查,并将每次自查结果分别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和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
  (二)地(市)级复查。地区行署和(市人民政府)从今年开始按自治区统一要求的复查内容至少隔年进行一次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
  (三)自治区抽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县级自查和地(市)级复查结果,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分期分批组织对县级人民政府“两基”攻坚成果巩固、提高工作的抽查,每三年内必须抽查一次,并将抽查结果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同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教育督导团。
  四、复查评估的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安排。“两基”成果巩固提高的复查评估工作,是“两基”评估验收工作的延续和完善,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不得因“两基”评估验收通过而放松工作要求,必须高度重视,精心部署,既不得搞突击“达标”,更不得消极应付。要将“两基”成果巩固提高的复查工作作为政府年度教育工作的重点内容和常规工作予以落实。
  (二)坚持实事求是,扎实安排复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开展复查工作的目的是推动“两基”成果的巩固、提高。在复查前,必须动员力量安排好复查前的档案建设、数据统计等各项基础工作,各种数据和档案材料必须是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原始材料,要防止为应付复查评估而编造评估验收档案材料和随意更改指标数据等弄虚作假现象。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对“两基”评估验收各项数据和档案材料的真实性负总责,教育局长要负直接责任。
  (三)遵守纪律,坚持廉政。复查工作要崇尚简朴,讲求实效,不扰民,不搞形式主义等“花架子”。复查工作要强化指导、监督、检查、服务功能,立足于推动工作,不得打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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