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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褒奖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突出贡献人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区区域内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突出贡献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抽调的不在职的人员。
  三、褒奖条件
  受褒奖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响应自治区党委、政府号召,积极投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二)坚决服从组织安排,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第一线或重点部位,坚守岗位,恪尽职守,勇挑重担,表现突出。
  (三)在发现传染源、阻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扩散、提高治愈率中,能迅速采取果断有效的应急处理措施,并取得明显成效。
  (四)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不怕困难,不怕牺牲,关键时刻挺身而出,为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做出重要贡献。
  四、褒奖办法
  (一)年度考核优先评定优秀。属于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的,将其表现作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有突出贡献人员,年度考核中可不受优秀等次比例限制,优先评为优秀等次,并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记功并授予荣誉称号。对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尤其在一线执行预防、诊治、检疫、科研和后勤安全保障等任务中,不顾个人安危,忠实履行职责,忘我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授予荣誉称号。对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发给一次性奖金1万元,由自治区财政厅专项列支。
  (三)享受特殊补贴等待遇。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人员,属于在职的每人每天补助20元,因工作需要抽调的不在职人员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国家工作人员在完成应急处理阶段性任务后,除执行自治区规定的正常休假外,可再享受一定时间的疗养。因公受伤、致病的人员(含抽调的不在职人员),全额报销医疗费,并发给工作补贴和生活补助,所需费用从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项经费中列支。
  (四)优先安排培训深造。对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有关院校、函授院校成人招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出国培训、考察等方面优先安排。
  (五)优先培养使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突出、经得起考验、成绩显著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在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优先提拔使用。有突出表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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