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褒奖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突出贡献人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4〕43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事厅、卫生厅、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褒奖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突出贡献人员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三日
关于褒奖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突出贡献人员的若干意见
(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 2004年4月28日)
为了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大力弘扬不畏艰险、救死扶伤和无私奉献精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的通知》(藏政发〔2003〕79号)、《关于规范西藏自治区行政性表彰奖励工作的暂行意见》(藏人发〔2002〕32号)精神,现就褒奖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褒奖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我区实际出发,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大力表彰和奖励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进一步激发全区广大干部职工热爱人民、服务人民的公仆情怀和艰苦奋斗、知难而进、不怕牺牲的拼搏精神,引导和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增强大局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扬无私奉献的精神,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努力为完成我区“一加强、两促进”历史任务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