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关于西藏自治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6〕147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关于《西藏自治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西藏自治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
(2006年12月28日)
国有农场是指国有农垦企业、国有林场、地方国有农牧渔场等(以下简称国有农场)。国有农场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工负担,对于进一步发挥国有农场的作用,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将起到积极作用。我区共有国有农场31个,国有农场总人口为23080人,其中:在职职工12690人、退休职工1922人、家属小孩8468人。农场工类似三提五统的主要负担有义务教育、优抚支出、民兵训练、计划生育、乡村道路维护等五项。负担总额为150.5万元,人均125元。
为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农改〔2006〕4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消除束缚农场发展的体制障碍,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政策、规范分配的原则,全面落实农牧区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的分配关系,切实保障农工合法权益。坚持各负其责、适当补助的原则,按隶属关系由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对国有农场由于税费改革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由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各地(市)可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措施和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
(三)总体目标。从2006年起,在全区各地(市)全面实施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一是将农工承担的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下同)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即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五项)的收费全部免除,确保将农工的负担减下来。二是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三是逐步理顺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