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基层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支持工会依法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职责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要针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逐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支持工会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载体的厂务公开制度。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应当有职工代表,所有公司制企业的监事会必须有职工代表。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工会每年元旦、春节、藏历年期间开展的送温暖活动经费继续列入财政预算。要支持工会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在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内的困难职工以及失业人员遇到生活、就医、子女就学等方面困难时,各有关部门应会同工会给予临时救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注重发挥工会依法履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要加大对建筑业、矿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力度,维护广大职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支持工会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工会组织建设。国企改制过程中,要同步做好工会组织的重建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消、合并工会组织,已撤消、合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工会组织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工商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要予以督促。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支持配合工会,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工会组建工作。劳务工输出和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和社区应建立基层工会组织。
五、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努力为工会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西藏的历史进程中,工会组织承担着团结动员、教育引导各族职工进一步焕发劳动热情,为实现科学发展、自主创新、深化改革多作贡献的重要责任;承担着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责任;承担着把职工群众最广泛地组织到工会中来,维护工人阶级队伍的团结和工会组织的统一,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的重要责任。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创造条件,为各级工会办公、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并为工会工作及开展活动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要积极支持工会组织开展的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对各级劳动竞赛委员会、工会开展的劳动竞赛、技术创新、合理化建议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对在创新活动中涌现出来的优秀职工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要积极支持工会做好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和日常管理工作,关心劳模的工作和生活,认真落实劳模各项待遇。积极支持工会牵头组织实施职工素质工程,帮助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和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各级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为职工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要支持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工作,对工会举办的为职工服务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安置失业人员就业等以帮扶困难职工为目的的各项工作和职工福利事业,以及开展的各种丰富职工精神生活的文化体育事业等活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政策扶持。支持和配合工会做好经费收缴工作,帮助工会解决在经费收缴中遇到的问题。要根据工会经费独立管理的原则,支持工会依法独立建立银行账户,不得随意取消。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税务部门要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力度,帮助工会做好各类企业的经费收缴工作。要依法保护工会资产,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工会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做好新时期工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到思想上重视、机制上完善、工作上支持,为各级工会组织在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西藏的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创造良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