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的要求,深入贯彻实施
《工会法》和
《实施办法》,不断拓宽民主参与渠道。凡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规、规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研究制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等与职工利益相关的政策措施,要请工会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召开涉及职工利益和权益保障方面的会议,要有工会代表参加。要建立和完善政府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加强与工会的信息沟通交流,对来自工会的重要情况和信息,要认真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各级发展改革、劳动保障、民政、安全生产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联席会议的要求,加强与同级工会组织的信息沟通,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各级政府的国企改革领导小组要有工会代表参加,一同参与国企改制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协商机制,共同协商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由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办案机制,积极预防和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要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依法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按照
《工会法》的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承担起
《工会法》和
《实施办法》执法责任,加大对违反
《工会法》和
《实施办法》行为的追究和制裁力度,保障
《工会法》和
《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