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藏政办发〔2006〕136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
《工会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切实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精神,支持工会组织开展工作,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局势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
工会作为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也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局势稳定的作用,对于更好地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推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构建和谐西藏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区改革和发展处于关键时期,职工队伍结构和劳动关系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矛盾更加复杂,要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需要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从反对分裂、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局势稳定的高度,从加快我区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西藏的高度,深刻认识新时期加强工会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依法支持工会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大力支持工会依法履行各项职能,特别是突出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切实引导、保护和调动好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在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建立健全民主参与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