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普查、抽查等多种方式,抓紧开展一次住房状况调查,全面了解当地住房总量、结构状况、住房消费水平等,把握广大居民对普通住房的真实需求,建立动态更新机制,为合理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提供决策依据,并将开展住房调查情况及结果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地(市)建设(房地产)、统计部门从今年三季度起,要督促注册地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季度通过自治区建设网(http://www.xzcs.gov.cn)下载并填写统计报表,在当月30日前将报表报送至注册地统计局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自治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以此作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考核指标。统计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季公布房地产市场统计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
各地(市)要加快商品房交易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住房交易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的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预售商品住房和现售住房等商品住房交易的相关信息,搞活住房二级市场,培育房屋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消费需求。
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通知》的宣讲解释工作,让广大群众正确理解和支持。对一些单位、个人及媒体歪曲宏观调控政策,恶意炒作、误导消费者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及时予以澄清,并严肃处理。
八、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市)要在当地行署(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具体工作要落实到人,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涉及土地、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的落实工作,要主动协调,密切配合。自治区建设部门要会同监察等部门,加强对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做好指导工作。对没有按要求严格审查,违规发放规划、施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严肃查处;属于失职、渎职的,要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房价涨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结构性矛盾突出、拆迁问题较多的地(市),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各地(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按照《建设部 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把落实近期建设规划、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情况作为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对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要责成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