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
各地(市)规划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在实地调查统计的基础上,从当地群众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入手,编制出本地(市)逐步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的住宅建设发展专项规划,明确下一年度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进度安排,用建设规划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投资,消费者理性消费,稳定群众的心理预期,促进市场理性发展。各地(市)要将住房建设规划报自治区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由各地(市)规划部门于当年12月底以前向社会公布。自治区建设(规划)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加强城市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督促各地(市)及早落实。
五、相互协作,共同促进房价合理稳定发展
在调整我区住房结构的过程中,涉及相关部门的,各地(市)建设(房地产)、规划部门要主动协调,通力协作,确保我区房价的合理稳定发展。
各级土地部门要大力推进房地产用地供应的公开化和市场化配置,制定住宅用地计划,明确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总量、用途及供应时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按照《通知》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和廉租住房项目70%的年度土地供应量执行,要把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控制性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在土地出让公告及招标文书中予以说明,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合理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标底设置时,要防止单纯追求高地价或低房价的倾向),要将控制性要求写进土地出让合同中,确保落实到位;税务、银行等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投机性、投资性住房需求要按照《通知》变动后的量化指标严格执行。
六、做好拆迁计划,防止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
各地(市)要合理控制本地(市)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规范拆迁行为,凡未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措施不到位的项目,一律不得拆迁。继续深入贯彻《
信访条例》和《城镇房屋拆迁信访案件结案息访工作指导意见》,加大督察和查处力度,化解拆迁矛盾,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的调研、统计、监测和信息披露制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6〕137号)要求,尽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