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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一)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把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作为供应结构调整的中心任务来抓,要严格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积极引导和合理调控我区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5〕61号)要求,对单个开发项目的普通商品住宅建设比重,必须控制在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容积率、建筑高度和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工商品住房项目。各地(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通知》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的要求,对房地产开发商的新建项目,从取得土地到规划、施工、商品房预售等许可环节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明,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
  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市)要充分考虑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供应地段,防止因住房成本过多增长,造成群众买得起房,住不起房的情况出现。同时,发展改革委(物价)等部门要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切实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严禁出售单位院内周转住房,坚决制止以周转住房建设为名,单位补贴基础设施等费用,职工出资购买,变相出售公有住房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
  (二)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对本地低收入家庭进行认真调查统计分析,确定本地(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和建设计划,有计划、分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2006年底前在拉萨市建立廉租住房制度试点地区,2007年底前全区推广实行。在建立廉租住房制度过程中,各地(市)要认真落实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以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
  三、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各地(市)、各部门要认真履行《通知》赋予各部门的职责。对没有按要求严格审查,擅自发放规划、施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照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各地(市)要落实禁止期房转让、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期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的制度。依法查处合同欺诈、虚假或不实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交易展会。加大对商品房销售中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打击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行为,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要发挥骨干房地产企业的示范作用,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和自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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