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6〕131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建设厅等九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自治区国税局、西藏银监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各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领会《通知》精神,统一思想认识
《通知》与2005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文件一脉相承,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各地(市)、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判断和各项工作部署上来,统一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上来,统一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上来。认真做好供需双向调节,遏制投机性炒房,控制投资性购房,鼓励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按照积极稳妥、把握力度,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法治、加强监管的原则,促进我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保持全区经济平稳运行。
二、着重调整住房结构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切实满足各层次居民住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