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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牧区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

  (二)建立药品社会监督机制,强化对农牧区药品的社会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县、乡(镇)人民政府在职人员和聘用人大、政协、卫生、计生、妇联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作为协管员共同参与的药品社会监督体系。要结合各地实际,规范“药品协管员”的聘任、职责、义务、奖惩、培训等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的巡检、提供信息、举报违法行为的作用,逐步形成县、乡(镇)药品监督网络的长效机制。
  四、积极推进药品供应网络的改革与创新,建立起一个渠道畅通、运作规范、质量保证的农牧区药品供应网络
  (一)充分利用县、乡(镇)、村卫生资源优势,规范现有药房的用药管理。针对我区农牧区群众用药主要由卫生院(所)和乡村医生供应的实际,充分发挥基层卫生资源在农牧区药品“两网”建设中的作用。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农牧区药品“两网”建设的总体要求,积极与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以县、乡(镇)、村卫生资源为载体,共同整合和利用好现有卫生资源,要按照确保药品保管质量和安全要求,对农牧区现有医疗机构的药房进行改造和规范,使每一个医疗机构都具备一处相对独立的药房;一套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一个干净卫生的仓储条件;一名经过培训的药品管理专业人员的“四个一”标准规范药房。
  (二)将农牧区药品“两网”建设与“农牧区医疗制度”建设相结合,不断完善农牧区药品供应网络。农牧区药品“两网”建设与“农牧区医疗制度”建设都是解决农牧民群众就医用药、确保农牧民群众健康的保障体系。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符合“四个一”标准的药房作为农牧区药品“两网”建设的主要供应网点,同时作为“农牧区医疗制度”建设中的主要评定标准之一。
  积极鼓励和引导有配送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将其经营网点向农牧区延伸,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176号)要求设置标准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在农家店设置药柜。
  充分利用和发挥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作用。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要积极鼓励我区信誉好、配送能力强、能够确保质量的大型药品批发企业参与向县、乡(镇)、村医疗机构统一配送集中采购药品的招标、投标和竞标,同步推进农牧区“两网”建设工作。
  (三)加大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管,形成部门联动的综合监管体制。根据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卫生厅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藏卫发〔2005〕71号)要求,对农牧区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实行监察机关和纠风机构与价格、商务、卫生、工商、药监等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工作机制,并建立相适应的监督组织,以确保药品招投标工作合法有序进行,保证农牧民使用药品安全、有效、及时、方便,价格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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