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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区直、中直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三)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和严格区直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奖惩机制。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区直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的年度考核与奖惩制度,组织实施考核。考核的组织形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对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给予奖励,对未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给予处罚。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在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必须将安全生产业绩考核作为重要内容,考核结果要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金和任免挂钩。区直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未能依法履行职责,以致所在单位安全生产问题严重,甚至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不得提拔使用,不得平职调整,也不得异地调动。
  区直、中直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绩效量化考核体系,加强内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要与职务任免、劳动分配挂钩。各类高危行业的区直、中直企业可实行内部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结构工资制,形成有效的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
  五、严肃认真,做好区直、中直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一)区直、中直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在接到区直、中直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三)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区直、中直企业发生特大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区直、中直企业发生重大事故,由事故所在地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区直、中直企业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落实行政处罚,该处罚主要负责人的不能转为处罚企业。各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进行事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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