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治区公安、发改、建设、国土、工商、交通、商务、农牧、林业、水利、质监、环保、旅游、通信管理、金融、保险、石油、烟草、邮政、气象等有关部门及其设在各地(市)的有关机构,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相关行业或领域区直、中直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民航、铁路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安全监督管理。
上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区直、中直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情况。
(二)自治区、地(市)和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工矿商贸(不包括民爆器材,下同)区直、中直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除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外,从综合监管的角度,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按照职责负责区直、中直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建设、公安、交通、质监部门培训的,分别由其组织培训。
(三)自治区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国资委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情况;督促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国资委监管企业的事故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国资委监管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对间接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监督指导。
(四)区直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严密、完整、有序、可行的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经常化、规范化、标准化;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督促其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参加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五)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要相互沟通、相互协调,行成合力,搞好重点监管、专项监管和定期监管,真正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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