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区直、中直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精神,结合实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重点加强矿山、道路及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民用爆破器材、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进行彻底整治。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要严格依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六)区直、中直企业要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搞好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依法申请、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
(七)区直、中直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专职监管人员。狠抓安全生产的超前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分析安全生产问题,消除事故隐患。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每起事故,实行责任倒查制,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八)区直、中直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依法参加第三者责任险,有条件的企业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互保活动。
(九)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区直、中直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十)区直、中直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安全生产的年度计划、年中或年终总结,要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