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区直、中直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6〕118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区直、中直企业(自治区国资委管理的区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自治区各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工矿商贸中央企业在西藏的分公司、子公司,下同)的安全生产工作是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和重要内容。搞好区直、中直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西藏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区直、中直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事故也时有发生,重大安全隐患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区直、中直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结合西藏实际,现就加强区直、中直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
(一)区直、中直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区直、中直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区直、中直企业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要积极探索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制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区直、中直企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内部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控与治理。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规范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行为。切实加强企业基层基础工作,搞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之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防范事故能力。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并监督、教育职工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