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6〕116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高法院,自治区财政厅、劳动保障厅、交通厅、林业局、旅游局、商务厅、银监局、人行拉萨中心支行:
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国资委)
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是为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而采取的一项特殊政策。近几年来,我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一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困难企业平稳有序地退出市场,对于深化我区国有企业改革,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达安徽省江北机械厂等286户企业破产项目的通知》(〔2006〕16号)精神,国务院已批准同意我区8户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其中:区直企业3户(分别是西藏火柴厂、藏北金萨黄金有限责任公司、西藏优富木业公司),地(市)直企业5户(分别是:日喀则江孜县水泥厂、日喀则旅游客运公司、林芝地区更张林厂、山南地区公路工程队、山南地区汽车修配厂);企业资产总额17503万元、负债总额18273万元;拟核销呆坏帐准备金11640万元;需安置职工930人,其中:在职340人,离退休590人。
为做好2006年批准实施政策性破产的8户企业的破产工作,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8户企业的破产工作要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地(市)委、行署(人民政府)领导下,在自治区、地(市)两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稳妥进行,并要主动与财政、社保、银行等部门沟通联系,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自治区国资委牵头负责整个政策性破产工作的政策衔接与协调工作。
二、各地(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破产项目负责人制度和专项工作班子抓具体落实工作。各地(市)分管企业破产工作的专员、市长,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以及破产企业的负责人都是破产项目负责人。在实施破产工作过程中,务必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确保破产工作能够顺利完成,确保职工能得到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