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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关于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普查工作的真实性,就是普查要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和原貌;确保普查内容和成果真实可靠;杜绝提供虚假材料。
  (二)普查范围
  在西藏自治区境内,凡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包括民族语言、民间文学(口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杂技、民间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民间信仰、民间知识、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均在普查范围之内。
  三、普查组织和工作机构
  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由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根据藏政办发〔2005〕70号文件精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文化厅社文处。普查工作采取以地(市)为主,区直有关部门和各地(市)共同参与、分工协作的方式进行。根据普查内容和各地(市)、自治区各有关单位业务特点和优势,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办法,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对16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做了具体的任务分解(附后)。各地(市)和自治区各有关单位按照任务分解表负责完成本部门的普查工作任务。各地(市)要成立本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和保护工作。各地(市)要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本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情况,以便开展申报和保护工作,同时要将各专题普查资料报自治区牵头单位汇总。各牵头单位要根据各地(市)提供的普查资料和平时的研究成果,负责完成所牵头项目的普查提纲编写和普查目标任务,对个别重点项目可赴实地进行补充调查。各协助单位要全力以赴给予配合。
  全区共组成12支普查队伍,全面承担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任务。即:第1队(自治区群艺馆)、第2队(自治区艺研所)、第3队(自治区文联)、第4队(自治区社科院)、第5队(从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中抽调人员组成1支专家普查队)、第6队(拉萨市)、第7队(日喀则)、第8队(山南)、第9队(林芝)、第10队(昌都)、第11队(那曲)、第12队(阿里)。各普查队的工作人员由各地(市)和各有关单位根据普查工作需要自行组织。队长由各地(市)文化局局长、自治区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第6~12队负责全面普查,第1~5队负责单项普查和重点抽查。为确保普查工作的科学规范,加强专业指导,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全区普查工作的指导、检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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