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关于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6〕114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文化厅拟订的《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
(自治区文化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有效开展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文化部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通知》(办社图发〔2005〕21号)以及《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5〕70号)的要求,从今年开始利用三年时间,对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普查。
一、开展普查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通过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认定和抢救一批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处于濒危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对于建立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普查工作的原则和范围
(一)普查原则
普查工作本着“深入调研,摸清底细;全面记录,突出重点;严格登记,合理分类;精心整理,图文并茂”的原则进行。在普查中要注意全面性和真实性。
普查工作的全面性,就是普查应涵盖本地所有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部类别,不应有任何遗漏;为避免重复劳动,对近几年已经出版普查成果(书籍、摄影和摄像资料)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复查,但要进行登记造册;对已经收入民族民间文艺《十大集成》的项目,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复查,并补充完成摄影、摄像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