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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口蹄疫等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三、狠抓防疫工作,提高防疫密度和质量
  各地(市)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反思、总结2003年我区发生牲畜口蹄疫疫情的原因,吸取经验教训,统一要求,周密部署,提早行动,严格标准,严肃纪律,下决心狠抓免疫工作,坚决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彻底消除免疫空白点和免疫死角,确保免疫密度达到100%。要针对我区动物防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推行“四项制度”建设。一是推行防疫监督员制度。在防疫关键时机,由各地(市)动检部门派出防疫监督员,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办法,对各县(市、区)、乡(镇)的防疫工作进行严格监督。二是推行牲畜免疫卡制度,做到一户一卡,准确记录免疫时间、免疫数量、免疫剂量,实行户主与兽防人员双方确认签字制度,做到免疫工作有案可查。三是推行统一免疫程序和操作规程制度。同时,要加强基层兽防队伍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素质和技能,切实解决免疫质量不高的问题。四是试点推行动物免疫标识制度,佩戴免疫耳标,形成科学、规范的动物疫病责任追究机制,逐步建立牲畜凭免疫标识检疫、上市交易、屠宰和运输的机制。
  四、增加投入,改善手段
  在确保疫苗购置经费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和监督能力建设。各级地方财政部门也要尽可能保证动物防检疫工作经费,重点加强对三项工作的支持。一是支持动物防检疫部门加强重大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实验室建设,搞好应急物资的储备;二是保证动物防疫疫苗购置、免疫卡和免疫标识制作经费,以保证牲畜免疫卡制度、免疫标识制度的顺利推行;三是适当增加重点公路检疫站的工作经费,确保完成防堵疫情传入我区的工作任务。各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检疫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动物防检疫工作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于挤占、挪用动物防检疫经费的,必须严肃查处。
  五、强化检疫和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各级动物检疫和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切实加强产地、屠宰检疫,强化流通环节和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在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流通等领域,广泛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逃避、抗拒检疫、防疫,以及加工、经营病死或未经检疫畜禽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生疫情,必须依法及时封锁疫区,坚决就地扑杀染疫畜禽和同群畜禽,防止疫情的扩散和蔓延。要切实堵塞检疫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对虚开、倒卖检疫证明,只收费、不检疫等违法行为,一经核实,坚决查处,绝不手软。要加强对活畜进藏的管理,在邻近省(区)重大动物疫情完全解除之前,继续实行进藏活畜禽定点留观、强制免疫制度。其他与内地省(区)交界的地区,也要进一步加大运输检疫力度,防止疫病传入传出。对未进行定点留观、未补注疫苗、未铅封以及逃避和抗拒检疫或贩卖病死畜禽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活畜禽贩运户自行负责;因发病强制性扑杀病畜禽和同群畜禽,国家亦不予补贴。要进一步加大屠宰和市场检疫力度,坚决打击私屠滥宰,关闭不符合防疫要求的屠宰场(厂)。要加强对屠宰场的监管。各地(市)动检部门要派人驻场,做到有宰必检,检疫率必须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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