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组织和规章制度,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提高文物保护单位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文物保护单位应建立各级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或防火安全委员会,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各部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预案,并建立健全防火档案;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员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经常组织业务训练,及时有效地处置初期火灾,防止火灾事故蔓延扩大。
(五)加强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及重点部位内,禁止堆放柴草、木料及汽油、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和燃放鞭炮;在文物单位内的非指定宗教活动场所,禁止点灯、烧纸、焚香;严禁手持酥油灯进入国家级、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内;对文物单位维修改造用火,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实施。同时,在重点保护的古建筑内安装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严格按照电气安装规程施工,严禁私拉乱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要利用修缮改造的机会将电气线路的改造纳入维修方案中;对于线路已老化又不能立即整改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严禁用电或限制用电等措施;在殿堂、经堂内禁止使用碘钨灯、射灯等大功率照明灯具和电炉、取暖器等电加热器,照明灯具距可燃物应有一定距离,对使用的电器设施、设备应当由专职电工定期检查和维修。对有雷击危险的古建筑,要安装避雷设施,并在每年的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和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六)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各级政府、文物、民宗等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和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开展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对古建筑管理人员、僧人及信教群众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广泛开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宣传,尤其要加强消防安全科普教育工作。各寺庙民管会、管委会要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经常性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增强文物保护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
(七)积极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根据国家公安部、旅游局、宗教事务局、文物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公通字〔2004〕8号)精神,制定专项治理方案,于今年3月至6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专项治理,重点清理在古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可燃物等;拆除在古建筑之间及毗连古建筑私搭乱建的棚、房;改造未穿管保护和私拉乱接的电气线路;规范宗教和生活用火行为;在人员密集、面积狭小的宗教场所,限时、限员参观和活动,使我区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状况有较大改观。
(八)完善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建议在自治区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和拉萨市、山南、日喀则、昌都、阿里地区防火监督处分别设立文物古建筑处和文物古建筑科,在古建筑集中的县成立消防大队,增加人员编制,配备专职人员,以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并督促各县公安局切实履行好职责,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并尽快完成布达拉宫消防中队营房选址和建设。同时各级消防部门加强战备执勤,针对古建筑火灾特点,制定灭火预案,开展实地演练,切实做好“灭大火、打恶仗”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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