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消防安全业务经费得不到保障,消防设施严重不足。我区大多数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经费主要是靠政府投资或百姓捐助,消防安全业务经费得不到保障。目前,除布达拉宫外,其他文物保护单位均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绝大多数文物保护单位未设消防给水系统,移动式灭火器年久失修、数量不足,没有贮备一定数量的消防用水、消防砂、土碱和水桶、铁锹,消防设施严重不足,自防自救能力较低。
二、加强和改进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
消防法》、《
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和公安部61号令及
《办法》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明确文物和民宗部门为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理顺管理体制,落实好任务和责任,并经常组织文化、文物、民宗、旅游、城建、电力、公安、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集中解决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难点问题,将一时难以解决的火灾隐患纳入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改造等社会发展计划,从根本上消除文物保护单位在消防安全方面的隐患。同时要采取死看死守等方法,严防火灾事故发生,把防火管理目标分解到每一个部门,落实到具体的人,以便积极有效地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建立合理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一是各级政府与文物、民宗部门要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二是使用和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与单位内部主要责任人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将消防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人员;三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文物管理和宗教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未设文物管理部门的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四是建立奖惩机制。每年各级政府应对各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评比,奖勤罚懒。
(三)拓宽筹资渠道,加大消防投入。各级政府、财政和文物、民宗、旅游等部门应积极改善文物保护单位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各文物保护单位应从门票和其它收益中拿出必要经费用于消防工作。将文物保护单位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同步实施,对于已设有市政消防水源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对现有消防给水系统进行改造,以满足消防用水量和水压。无市政消防水源的文物保护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贮存相当数量的消防用水、消防砂、土碱和水桶、铁锹,以备应急之需;国家重点保护的古建筑内,应根据实际情况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和消防给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