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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4〕17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九日

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2004年3月8日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

  为扶持我区家禽业发展,降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所造成的损失,保持社会经济局势稳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4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禽流感”期间我区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个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2月1日起至2004年7月21日,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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