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的注册拍卖师,必须认真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操作,以授权年为基准的前三年无违法经营活动,无被警告、限期整改、停止拍卖活动等记录;
4.按期参加有关部门的年审、年检,并年审、年检合格;
5.按时上报拍卖统计表、会计报表,建立了完整的拍卖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二)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的资格标准
1.开业必须满三年以上(以营业执照时间为准,含三年);
2.正常开展拍卖经营业务三年以上(含三年)且连续赢利的;
3.必须有2名以上(含2名)在本企业注册的拍卖师,持证上岗率为100%;
4.拍卖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必须为100%;
5.必须取得自治区商务部门的综合评定;
6.企业必须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及时足额缴纳税金。
(三)地(市)公物拍卖企业资格标准
1.开业必须满三年以上(以营业执照时间为准,含三年);
2.正常开展拍卖经营业务三年以上(含三年)且连续赢利的;
3.必须有1名以上(含1名)在本企业注册的拍卖师,持证上岗率为100%;
4.拍卖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必须为100%;
5.必须取得地(市)商务部门的综合评定;
6.企业必须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及时足额缴纳税金。
四、公物拍卖企业指定程序
(一)公物拍卖企业指定采取拍卖企业直接向自治区商务厅或地(市)商务局申报,经自治区商务厅或地(市)商务局综合评审后确定。公物拍卖企业的指定实行三年一确定。
(二)申请公物拍卖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指定为公物拍卖企业的报告;
2.拍卖师的有效证件及证明是本企业拍卖师的材料,拍卖从业人员的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一套);
3.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原件、复印件一套);
4.按规定填报的拍卖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和经营情况材料;
5.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综合评定的有关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套)。
五、取消公物拍卖企业资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