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指定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6〕104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指定办法》已经2006年8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西藏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指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区公物拍卖经营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物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行政机关其他国有资产(除文物外)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委托拍卖的国有资产。
一、公物拍卖企业指定机关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商务厅为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指定机关。
二、适用范围
(一)可以被指定为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的,必须是在自治区内注册的拍卖企业。被指定为自治区公物拍卖的企业,可以组织自治区的公物拍卖经营活动。
(二)各地(市)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指定本地(市)公物拍卖企业。地(市)无注册拍卖企业的,可委托被指定的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公物拍卖经营活动。
三、公物拍卖企业指定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一)指定的基本原则
1.必须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拍卖管理办法》成立,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公安部门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并开展拍卖经营的拍卖企业;
2.企业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规范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