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积极、主动与同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加强业务联系,建立和健全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保护途径相互协调、并行运作的有效执法机制,突出行政机关办案周期短,程序简单、快捷等执法优势,依法公正、高效地调处专利侵权纠纷,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4.加强工商、质检、版权、专利等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检察、法院等执法、司法、海关等部门之间的交流和协调配合。对查处假冒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司法部门查处。对海关移交的进出口过程中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及时处理。各相关部门要齐抓共管,标本兼治,形成合力,逐步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及时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长效机制。
5.严格执行有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管辖权不易确定的或者涉及外省当事人的知识产权纠纷。地(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管辖分工属自己管辖的和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的知识产权纠纷。
6.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备案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地(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将本部门调处的纠纷案件、查处的假冒他人案件和冒充行为案件在结案的半个月内报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重大案件应及时向上一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告。
7.建立知识产权案件统计制度。每年的12月5日为全年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查处假冒他人知识产权案件和冒充知识产权行为案件的统计截止日。统计截止日起10日内,地(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把全年的上述案件的处理、查处情况及结案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8.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公示本部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查处假冒他人知识产权和冒充知识产权行为案件的办案程序、收费标准和举报假冒他人知识产权和冒充知识产权行为专线电话和电子信箱,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不断改善行政执法手段和执法条件
1.健全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高行政执法地位,充实执法人员。新修订的《
商标法》、《
著作权法》、《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的执法地位,对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适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努力形成全区上下一致,协调运作的知识产权管理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