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订幼儿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规划,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机构的建设。要按教育部《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
(三)要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要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四)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六、加强领导,保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对发展幼儿教育的认识,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幼儿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幼儿教育的科研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把幼儿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努力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多渠道筹措公办幼儿园建设和运转经费。全区县级(含县级)以上公办幼儿园列入国家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各级政府要确保教师工资的预算和足额发放。幼儿生活费、保育费通过收费渠道解决。采取自治区补助一点,对口单位援助解决一点的办法,多方筹措公办幼儿园建设经费。农牧区学校要充分利用已有教育资源,在小学和教学点附设学前班。
(三)加强县镇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到2007年,基本完成全区各县(区、市)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发挥县镇公办幼儿园对乡村学前班幼儿教育的指导作用。
(四)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自治区制定地方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质量、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等列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积极开展对幼儿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