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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西藏自治区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一)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摆脱“保姆式”的教育模式,防止“应试教育”的消极因素向幼儿教育渗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使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幼儿园要建立促进教师专业水平不断提高的机制。要鼓励教师立足教育实践,开展日常教研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素质。
  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
  (三)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要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促进幼儿家庭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四)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自治区、地(市)两级幼儿园都要建成示范性幼儿园。示范性幼儿园要做到办学方向端正、管理严格、教育质量好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要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示范性幼儿园要参与本地区各类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协助各级教育部门做好保育、教育业务管理工作。
  (五)自治区教育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示范性幼儿园的标准,组织评审认定示范性幼儿园,并定期对示范性幼儿园进行指导、评估和审验,确保其发挥示范作用,带动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评审活动要简便和节俭,不得干扰地方政府和幼儿园的正常工作。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一)提高幼儿师范专业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幼儿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确定招生规模。承担幼儿教师培养培训的学校要结合幼儿教育改革的实际,及时调整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参与幼儿园的教育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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