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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西藏自治区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计划、建设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列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骨干示范幼儿园建设资金。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的过程中,要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中幼儿园建设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利用各种资源给予安排。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幼儿教职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保证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上报国家有关部门予以落实。加强幼儿园教师的编制管理,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
  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妇联组织负责家庭教育知识的普及,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管理,健全机制,保障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发挥居委会和村委会的作用,综合协调、动员并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地(市)、县(区、市)公办幼儿园的规模要适度,要给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留出发展空间。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育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的正确方向。管理要有利于调动民办、社会力量办幼儿园的积极性。
  (三)公办幼儿园可以通过实施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幼儿教师合法权益有保障。
  (四)自治区、地(市)、县(区、市)分别负责审批本级幼儿园的举办资格和颁发办园许可证。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由本辖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举办资格和颁发办园许可证。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向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五)幼儿园不得在批准收费项目外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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